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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时间: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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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学校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标准,严格要求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落实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准代管理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按以下处理办法执行。 

第一条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火灾、交通事故、损坏校内设施(地下水、电管线、架空电线)、施工机械和临时用电受损以及机械设备在安装、清洗、调试过程中的损失和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等突发事件均为事故。 

第二条若某一工程发生突发事故,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应立即组建乙方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项目工程师或施工管理员、专职质量员或安全员、材料管理员、水、电工人及其他工人共13人。立即制定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不让事态扩大,做好现场保护,并立即上报。 

第三条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为:工程管理负责人—工程管理科和质量安全科—处领导—校有关部门。 

第四条成立由处领导为组长的五人突发事件处理小组,组员:质量安全科负责人、工程管理负责人、处领导、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应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拿出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案并及时解决。 

第六条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的苗子,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情况调查、分析原因,查清事件责任,及时召开现场分析会,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使大家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对责任者要求写出书面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基建处和校领导。 

第七条对事件责任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分,严重者提交其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因公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4月 

 

 

 

 

 

基建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

基建处根据国家建设单位在建设市场中应处于主体地位的要求,以及国家赋予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立并落实两级安全责任制,设立质量安全科和项目负责人两级安全工作管理。质量安全科设专职质安监管员和项目负责人的主要安全工作职责如下: 

 

第一章质安监管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令、方针、政策以及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令)。 

第二条根据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审查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体系的落实情况,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2003)。 

第三条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巡视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查研究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先进经验,并通报批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其整改。 

第四条落实每年防汛、防台的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执行指挥部制定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责任落实到人,以防万一。 

第五条安排好建设单位在法定休息日、国定节假日期间的值班人员,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法定休息日、国定节假日前后的全员安全教育和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工作。 

第六条抽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措施。 

第七条组织处理安全事故,对安全隐患进行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对事件责任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分,严重者提交其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因公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严格遵守建设单位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日常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全面负责管理项目的安全工作。认真落实质量安全科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问题应及时反馈,不得延误,加强责任心,做到事事有着落。 

第九条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相邻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市政工程,地下工程,气象和水文情况等),避免因施工造成上述工程损坏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条对拆除工程中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监管及爆破实施中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对施工中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等,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安全施工。 

第十二条协助安全总监管员解决在履职中遇到的安全生产困难,做好建设工程全过程安全生产的审查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及时到位及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不能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产品。 

第十五条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现场安全大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六条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市区安全监督人员提出的安全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使大家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对责任者要求写出书面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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