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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来源:新闻动态 时间: 2014-11-10 浏览:

沪交基管[2014] 26号 

为保证学校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标准,严格要求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落实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准代管理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按以下处理办法执行。 

第一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火灾、交通事故、损坏校内设施(地下水、电管线、架空电线)、施工机械和临时用电受损以及机械设备在安装、清洗、调试过程中的损失和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等突发事件均为事故。 

第二条 若某一工程发生突发事故,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应立即组建乙方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包括监理项目工程师、项目项目工程师或施工管理员、专职质量员或安全员、材料管理员、水、电工人及其他工人共13人。立即制定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不让事态扩大,做好现场保护,并立即上报。 

第三条 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为:工程管理负责人—工程管理科和质量安全科—处领导—校有关部门。 

第四条 成立由处领导为组长的五人突发事件处理小组,组员:质量安全科负责人、工程管理负责人、处领导、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 

第五条 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应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拿出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案并及时解决。 

第六条 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的苗子,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情况调查、分析原因,查清事件责任,及时召开现场分析会,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使大家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对责任者要求写出书面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基建处和校领导。 

第七条 对事件责任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分,严重者提交其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因公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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