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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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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



沪交基〔2015〕40号



关于印发

《上海交通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处: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建设工程的管理,健全我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上海交通大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14日经上海交通大学十届党委第18次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15年12月22日


上海交通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我校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建设工程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再勘察设计、后施工交付。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的政策法规,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统一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参与上海交通大学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总投资200万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项目以及列入学校基建、大修计划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非基建、大修计划内项目,由学院、部处和二级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的自主修建项目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校区基本建设的中长期规划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

第五条 校园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校园建设项目申请的受理、论证、听证、审核、公示等工作,并向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提供参考或建议。校园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指导、组织管理及合同审核;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和外场配套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及竣工验收及交付(实体与资料)等各项管理;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负责做好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工作;财务计划处负责严格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总量的调控与用房功能需求的审核;法律事务室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签订予以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举报。

第七条 学院、部处等二级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服务的主体,应切实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工程项目需求,并积极参与涉及本部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章 工程项目立项

第八条 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应当满足需求合理、选址可行、资金落实等基本要求。项目一般应符合所处校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五年规划,规划外项目若确有必要,在获得教育部、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申请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由使用单位发起申请,校园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校事业规划和总体规划,结合申请单位用房或设施现状和需求以及校园综合保障等实际情况,论证、审核、审议项目建设需求的必要性。

第十条 建设计划经学校决策后,基建处应在项目实施初始阶段制定出工程项目整个轮廓的总体进度计划,确定出控制节点并提出控制计划目标,确保在学校制定的各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按照任务计划,由基建处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具体项目要求编制绿化、环评、交评等专项评估,内容应达到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质量和深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基建处代表学校做好与教育部及上海市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绿化、社保、人防、抗震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完成各类前期报批手续,推进项目通过政府部门的立项审批。

第四章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与概预算

第十三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基建处负责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场地勘察,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方案。勘察设计及概预算方案应当与项目功能相符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十四条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过程中,基建处应积极组织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设计方案讨论,确保方案合理可行。方案编制完成后,基建处按上海市相关规定,将初步设计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将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送专业的审图公司审查。

第十五条 根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基建处协同组织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经济分析表等,组织制定投资控制计划、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配置,并配合做好工程预算及决算的复审工作。

第十六条 在勘察设计与概预算阶段,审计处应同步组织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批准手续是否完备、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查。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完成后,基建处提出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招标申请。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制定招标计划、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管理办法,负责推进工程项目建设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基建处负责招标文件的技术性审核,包括付款和结算质量、工期和进度,技术参数、技术要求,以及评标办法等各项条款。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负责招标文件的程序性审核,包括评标办法是否完备合规,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条件,招标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步骤,投标单位的资质和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有效,甲、乙双方的义务与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报价是否合理等内容。

第六章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投资总额以及相关合同条款,基建处全面组织项目实施推进,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工期、质量等内容的管理,合理论证设计变更,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严格控制项目总造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基建处代表学校组织协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资咨询单位及各种设备厂家,通过技术交底会、工程例会和各类专题会的形式,严格管理并审核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调整,并通过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程序对必要的调整予以确认,审计处跟踪审计。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文明工地的标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代表学校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项目文明、安全、高效的施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经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基建处、审计处审定复核确认后,由财务处审核支付。

第七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施工图纸,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按照上海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申报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出具质量保修书,确认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处代表学校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执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基建部门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初审,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结算额以审计报告为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决算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交付方,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接收方,会同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网络中心及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交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要与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基建文件材料必须反映项目管理和建设的全过程,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基建档案资料分为城建档案馆要求的资料和申办房地产权证所需的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要与基建档案验收同步进行,两者全部归档完毕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合格证明。

第八章 廉政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我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细则,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各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廉洁自律,主动接受学校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5年12月14日校党委常委会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授权基建处、招投标办公室、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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