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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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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交资实〔2017〕103 号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

《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17 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明确主体职责,完善服务机制,经研究,现将《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17    11    3






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17 年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明确主体职责,完善服务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修建项目”是指总投资 200 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由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在校园内实施的未纳入学校基建、大修计划及校园外场专项的建设项目,包括各建筑物及其外场设施工程的改造

(建、修缮、装修(饰)等。

第三条 自主修建项目主要分为建筑工程(含装修及改建) 和外场工程等类型。

第四条 自主修建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对于新建或大修后三年内的楼宇,原则上不得进行自主修建。对于尚未竣工、由基建处管理的新建或大修楼宇,如使用与管理单位须进行自主修建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受理与审核立项申请。

(二室内装修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实施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立面、结构、消防、供电系统等涉及建筑使用安全的内容。

(三外场工程原则上不能占用现有绿化,对于损坏的绿化必须按照原样恢复。涉及到绿化移植、地面开挖、管线调整的项目必须向后勤保障中心申请调阅地下管线图纸,涉及到管线调整的必须会同后勤保障中心进行技术论证。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五条 建设部门是自主修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单位,须指派本部门专门人员作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具体须负责自主修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委托工作;负责对具体施工过程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自主修建项目安全管理,施工区域内的治安、防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

第六条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基建处、校园管理办公室、后勤保障中心、保卫处、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审计处、财务计划处等是自主修建项目的管理主体,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自主修建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不符合管理规范的自主修建项目的建设,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暂停施工。

第七条 根据项目总投资(工程费用)金额的不同,对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的管理方式。

总投资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的自主修建项目,由建设部门按内部管理程序审批,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备案。

总投资 10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的自主修建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具体受理,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并由基建处转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备案。

第八条 为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安全管理,对校内自主修建项目推行“工程监理”管理机制

总投资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的自主修建项目,鼓励建设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委托工程监理。

100 万元以上的自主修建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委托工程监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请

建设部门对自主修建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按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立项审批与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审批与备案

总投资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的自主修建项目,由建设部门按内部管理程序进行项目审批,建设部门完成项目审批后一周内(施工前)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备案。

总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自主修建项目,由建设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基建处负责具体受理,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并由基建处负责转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备案。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受理建筑工程项目(含装修及改建的立项备案;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外场工程项目的立项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建设部门或学校的立项批准文件、工程建设方

案以及预算明细等。

立项备案受理审核:若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存在改变房屋现有使用性质、结构、外立面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环境等情况,需要学校慎重决策的,建设部门须上报校园建设委员会(由基建处受理)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 参建单位确定

立项审批、备案完成后,建设部门根据《上海交通大学非公开招标工程项目预选采购实施办法》或者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参建单位。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

建设部门按照学校拟定的统一合同示范文本与参建单位签 订相关合同,施工合同签订时应同时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及廉洁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

项目开工之前,建设部门需办理校内施工许可证,基建处负责受理、审核并发放施工许可证。

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部门需提交项目立项文件含立项审批与备案、详细工程建设方案(含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资质及相关合同等资料。

第十四条 施工管理

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后组织现场施工,建设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施工过程管理;具有物业管理单位的楼宇,建设部门须要求施工单位向物业管理方办理进驻施工等手续。

监理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监管、协调施工进度,做好过程资料审核和收集;配合建设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对于未按监理合同认真执行监理职责的单位,校方将予以清退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承接校内的工程监理业务。

学校基建处对各类自主修建项目负有安全质量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绿化与建筑垃圾管理

项目涉及绿化移植与恢复的相关费用由建设部门承担。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部门负责清运。

第十六条 水电建设及用水用电管理

建设部门须督促参建单位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水电管理暂行条例》《上海交通大学水电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安全、节约用电用水。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与备案

项目施工完成后,施工方出具竣工完成报告,建设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监理单位须对竣工验收报告会签。

(一)建设部门审批项目,由建设部门自行竣工验收。

(二学校审批项目,由建设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相关审批和施工许可证签发单位参加。

(三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要求,由建设部门会同监理方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若验收不通过,建设部门应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竣工验收。

(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建筑工程(含装修及改建应及时向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外场工程向校园管理办公室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包括立项审批

(备案与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消防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凭自主修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 以及竣工验收材料及时上报审计处审计。


项目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计划金额 30%;对因确有必要结算金额超过立项金额 30%—50%的,建设部门须对照预算明细,详细列出超支项,逐条分析超支的必要性以及原因;超过 立项金额 50%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并追究建设项目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取消该部门一年内自主修建项目的立项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项目竣工后,建设部门应凭施工许可证、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的备案证明等及时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一工程价款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金额进行支付。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二)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需提供发票、工程合同、结算清单、施工许可证等。总投资 100 万以上 100 万元)的工程,支付工程款时需附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意见。

(三总投资 5 万元以上 5 万元的工程项目,须出具竣工审计报告方可进行工程款的结算;5 万元以下的项目须出具竣工验收的备案证明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四工程项目中所含的设备满足固定资产条件的,须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五质量保证金按工程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预留,待项目按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再进行清算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须在保修期满,由使用或建设方验收审定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自主修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通知立即停止施工:

(一擅自变更自主修建项目建设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出现重大资金使用异常情况,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

(四校内施工存在严重的不文明现象,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和交通运行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校规以及与政府规定相悖的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      11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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