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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新闻动态 时间: 2022-11-29 浏览:

上海交通大



沪交办〔2017〕50号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

《上海交通大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经学校2017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完善的《上海交通大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17年12月29日


上海交通大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和减少学校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依规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努力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及严重程度,除依法服从国家相关处理外,应当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对于尚未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处罚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所造成的事故严重程度,依照本办法分别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资源调配等方面给予处理,强化警示和教育功效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定义及分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种类和性质不同,结合我校实际,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后勤服务等各类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级别:

(一)Ⅰ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Ⅱ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Ⅲ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Ⅳ级事故,是指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的种类。包括:(一)经济赔偿;(二)书面检查;(三)停止实验、生产,进行安全整顿;(四)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五)通报批评;(六)经济处罚;(七)诫勉谈话;(八)行政处分。其中:对个人的经济处罚方式主要为扣除校内津贴和考核绩效。上述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的适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服从国家相关处理外,视具体情节,给予本办法第五条所包括的一项或多项处罚。

事故处理中,涉及“经济处罚”和“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处罚的,处罚标准为:

①Ⅰ级事故:对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单位考核评优资格;对个人,经济处罚标准为3元以上,取消三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②Ⅱ级事故:对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单位考核评优资格;对个人,经济处罚标准为1元以上3元以下,取消三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③Ⅲ级事故:对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单位考核评优资格;对个人,经济处罚标准为3000元以上1元以下,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④Ⅳ级事故对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单位考核评优资格;对个人,经济处罚标准为3000元以下,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事故处理中,涉及对教职工行政处分的,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执行;涉及对学生行政处分的,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没有落实,以致造成事故的;玩忽职守,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但未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学校安全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保委”)总体领导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处理,研究确定安全事故等级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权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业务分管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同样具有安全事故的追责、问责责任。根据事故定级,对于Ⅲ级及以上事故,由安保委牵头处理;Ⅳ级及其他事故,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种类和性质成立事故调查组,人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依照政府规定的有关处理权限,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等级和复杂程度,原则上在2个月内形成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给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建议。

原则上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形成后1个月内,事故处理部门对调查组给出的处理意见进行研究,形成处理方案,报安保委主任会议审定。处理决定作出后,由事故处理部门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保委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均指包含本数在内,“以下”均指不含本数在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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