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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重点环节投资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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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交基管[2014]7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促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投资控制目标,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等内容,无论任何一方提出的变更,均应经过监理项目工程师、建设方的审核、同意,否则,不予认可。

第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变更,工程变更前要分析变更的原因,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第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发生新的变化或者完善、补充设计所发生的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须在实施前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经测算,项目总造价在学校批准投资额内,造价变化幅度较小的,由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决定;

(二)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经测算,项目总造价在学校批准投资额内,造价变化幅度较大的,由基建处报告分管基建校领导;

(三)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经测算,造成项目总造价超学校批准投资额的,由基建处及时上报学校决定;

第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学校或使用单位等提出需求、功能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须在实施前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经测算,项目总造价在学校批准投资额内,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决通过,方可实施;

(二)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经测算,项目总造价在学校批准投资额内,造价增加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报告分管基建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经测算,项目总造价在学校批准投资额内,造价增加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变更提出单位会同基建处上报学校决定;

(四)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经测算,造成项目总造价超学校批准投资额的,由变更提出单位会同基建处上报学校决定;

第五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没有建设单位的许可,擅自变更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设计和施工方承担。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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