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处内规章制度 > 正文

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非招标类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新闻动态 时间: 2014-11-03 浏览:

沪交基管[2014] 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签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非招标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提升合同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实施管理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以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所签订的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二章 合同的提出

第四条 总师室、综合管理科、工程管理科、质量安全科、计划投资科等基建处下设科室均可为合同提出科室。

第五条 提出科室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应在具体业务委托前,由科室负责人向基建处处务会提出合同签订需求。处务会研究决定后,提出科室将与合同签订相关的必要性说明、图纸、预算、拟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及与具体业务委托相关的资质文件等材料提交计划投资科拟稿。提交材料如与处务会决定不符的,计划投资科应及时向基建处领导或处务会议汇报。

第三章 合同的拟稿

第六条 合同拟稿由计划投资科负责,提出科室配合。计划投资科应根据处务会决定、提出科室提交的材料等进行合同拟稿。若有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的,合同拟稿应尽可能使用示范文本。

第七条 计划投资科认为必要,报经分管处领导同意后,组织合同洽谈。合同洽谈工作按学校、基建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合同拟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合同拟稿实际时间如与本条规定不符的,计划投资科应及时向基建处领导或处务会议汇报。

第四章 合同的审核

第九条 合同审核工作由计划投资科负责组织。

第十条 合同拟稿完毕,计划投资科应将拟办合同提交分管处领导审核。分管处领导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征求学校审计、法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分管处领导认为必要,应征求基建处其他处领导或科室意见。

第十二条 计划投资科应按基建处领导、相关科室、学校审计和法务部门的意见对拟办合同进行修改。如有必要,应及时征求拟委托单位意见,提出科室配合。

第十三条 拟办合同修改完毕,提出科室、计划投资科等根据审核情况,对拟办合同进行书面会签、确认,填写合同审核表。

第十四条 合同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各部门、科室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合同审核实际时间如与本条规定不符的,计划投资科应及时向基建处领导或处务会议汇报。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计划投资科负责联系拟委托单位对拟办合同的确认、签章等工作,提出科室配合。

第十六条 上条所涉工作全部完成后,计划投资科整理合同拟稿、审核的过程文件及待签合同文本。由基建处处长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校领导签订完毕,由计划投资科办理合同专用章、校领导私章、正、副本章、骑缝章等用印事宜。合同用印工作按学校、基建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的分发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完毕,由计划投资科进行编号。合同编号原则为代表工程项目名称的四个字母、流水号及签订年份。

第十九条 计划投资科负责及时将签订完毕的合同正式文本分发到各科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合同分发科室、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为:

(一)基建处档案室(合同正本1份);

(二)计划投资科(合同副本1份);

(三)提出科室(合同副本1份);

(四)财务计划处(合同副本1份);

(五)审计处(合同副本1份);

(六)委托单位(合同正本1份、副本份数按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 合同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备案或登记的,由委托单位负责办理。合同提出科室须督促委托单位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或登记工作。备案或登记合同的正、副本要求及份数等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已签订合同的补充、废止、解除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因越权办理合同签订、泄露合同机密、未及时汇报涉及合同的重要情况或遗失合同相关资料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基建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特殊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付款办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工程项目非招标类合同审核表;

2.工程项目非招标类合同征求意见表。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版权所有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沪交ICP备 20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