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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移交暂行规定

来源:新闻动态 时间: 2014-11-07 浏览:

沪交基管[2014] 21号

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学校规定由基建处向其他有关职能部处进行移交,现依据我校项目建设、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移交的原则

(一)基本建设项目转固定资产的各类永久性建筑物及附属于该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在其工程建设完工并经过政府质监、消防等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后,都必须办理校内部门(单位)间的移交手续。

(二)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基建处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交付方,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接收方,会同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网络中心、物业管理单位及使用方,按各自职责办理接受手续。

第二条 工程项目移交的必备条件

(一)工程项目的前期批准文件: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已按国家或学校批准的计划、合同约定及施工图完成。

(三)工程项目的质量经过质监、消防、电梯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且质量符合合格要求。

(四)项目使用功能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的规范标准。

(五)基建处代表学校与施工或服务单位已签署《保修合同书》。

第三条 工程项目移交的内容

(一)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建筑实体及附属于该建筑实体的配套设施。

(二)与工程项目配套的通用设备和利用项目资金购置的依附于建筑物的专用设备。

(三)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前期项目报批资料、竣工图纸、项目资金表等)。

第四条 工程项目移交的方式

(一)工程项目移交前一个月,交付方通知接收方进行移交接收的准备工作。

(二)工程项目的移交分实体移交和资料移交两部分。

实体移交工作由交付方通知接收方及相关部门在现场进行。由交付方介绍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由接收方进行资产验收,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验收,由使用方进行功能验收,由交付方向接收方移交钥匙。各方确认该项目建设已满足移交的必备条件,双方签署房屋移交协议(见附件)。

资料(工程项目的竣工图纸等)移交可在项目实体移交后的约定时间内进行。为便于接收方进行管理,移交方在实体移交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

(三)对在现场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在接受方派员进驻现场检查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均由交付方负责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建筑设备、专用设备、由交付方统一列出清单(作为移交协议附件),接收方进行清点接管。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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