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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的管理办法

来源:新闻动态 时间: 2014-11-03 浏览:

沪交基管[2014] 5号

为提高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工作效率,防范合同风险,切实保障学校利益,特制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送审范围

合同约定须进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如施工总承包工程、弱电工程、绿化工程、净化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空调安装、电梯安装、施工用电工程等。

第二条 送审时间

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协调送审单位及时向基建处上报竣工结算送审资料。送审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未按规定送达竣工结算资料的,计划投资科负责草拟催交通知单,一周之内由项目工程师协调送审单位在催交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并按催交通知单的要求时间送审。

第三条 送审资料

送审单位提交的送审资料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且原件:

(一)送审表(详见附表)

(二)结算书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四)合同

(五)甲供材料设备清单

(六)工程竣工图纸

(七)图纸会审纪要

(八)变更签证资料

(九)价格签证资料

(十)竣工验收单

第四条 送审要求

(一)根据送审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经基建处审核梳理后,满足送审条件的,正式填写送审表(详见附表);不符合送审条件的,退送审单位进一步完善,满足条件后再正式填写送审表;为进行流转过的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签证等资料不得进入结算。

(二)送审表的填写:送审单位须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送审表建设单位须由相关科室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分管处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送审单位须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单位须由相关科室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分管处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三)竣工结算送审表及结算书等相关资料齐全后,正式提交学校审计处审计;

(四)竣工结算正式提交审计处后,审计过程中补充且造成费用增加的相关资料(如现场签证、技术核定单等)一律无效。

附件: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表。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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