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基管[2014] 17号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审查设计文件(图纸),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安全进行控制,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结合我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工程管理科对监理工作和监理人员的协调管理是项目工程师的重要工作职责。项目工程师要依据合同约定协调配合监理公司人员全面、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条 项目工程师要加强对各监理班子中专业项目工程师(监理员)的上岗资格业务水平、职业素质的考查,督促监理公司提高监理水平。尤其要求各监理公司在工程装饰施工阶段必须配备装饰专业项目工程师。
第三条 项目工程师要检查监理组织的每周工程例会纪要、月报等是否详尽、如实、认真。
第四条 项目工程师要督促监理公司审查承包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由总监下达开工令。
第五条 要求监理公司参与设计图纸交底,并提前2天拿出图纸会审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项目工程师要协调监理公司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上报审查情况。
第七条 根据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督促监理公司审查工程项目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数量、规格和价格。
第八条 项目工程师要求监理公司认真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定期召开安全监理例会。
第九条 项目工程师要督促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检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十条 遇有工程变更情况,项目工程师要协调监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就变更涉及的设计内容、技术内容、工程量、单价或总价、工期、难易程度作出评估、核对、技术核定,并对变更进行登记,信息传递和在原图上标注出变更修改内容,同时协调处理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师应按要求督促监理方应每周召开工程例会,分析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并形成例会纪要。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师要督促监理单位和人员履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工程监理职责。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