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处内规章制度 > 正文

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约谈制度

来源:新闻动态 时间: 2014-11-07 浏览:

沪交基管[2014] 19号

为了全面加强我校基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水平,强化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开工前约谈

(一)约谈时间及参加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开工前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约谈工作会,根据具体情况,工程管理科、总师室、计划投资科等相关科室可安排熟习政策及业务的人员、工程技术专家参加。

(二)参加人员

1、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

2、施工单位分管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工程师(具有建造师、建造员执业资格)、及现场项目管理班子;

3、监理单位总监、负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专业监理员;

4、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

(三)约谈内容

1、建设工程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

2、施工过程中应当执行的质量安全相关规范和标准;

3、治理“工地乱象”应当遵守的有关要求和标准;

4、应当执行的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基础验槽、隐蔽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5、学校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程序等;

6、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项目工程师、施工单位分管经理、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各阶段安全评价工作会;

(四)约谈会结束后,基建处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动工。

第二条 施工过程中约谈

(一)适用情况

1、施工项目各主体责任人员严重脱岗、严重失职,现场管理特别混乱,工地乱象;

2、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生产隐患;

3、在国家、省、市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施工项目;

4、列入省、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单位。

(二)参加人员

1、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及项目工程师;

2、施工单位分管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工程师及施工员、安全员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

3、监理单位总监、负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专业监理员。

4、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

上述参加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确定。

(三)约谈内容

1、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管理失职等问题;

2、产生问题的原因及在质量安全方面可能导致的后果;

3、相关单位、人员应采取的措施、处理方法;

4、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约谈程序

(一)由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签发《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工程约谈通知书》并送达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二)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现状,制定的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落实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和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措等;

(三)进行约谈,基建处派专人做纪要,约谈完成后,约谈负责人、被约谈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上报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五)基建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存档备查。

第四条 处罚办法

(一)基建处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后未落实整改或整改复查不合格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施工过程中连续被约谈2次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含3次)被约谈的对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录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作出相应经济处罚。

第五条 管理要求

各方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到五到位:认识到位、制度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

附件:

1.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约谈通知书;

2.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约谈记录。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版权所有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沪交ICP备 20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