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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及暂借款办理管理办法

来源:新闻动态 时间: 2014-11-03 浏览:

沪交基管[2014]4号

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付款及暂借款办理程序,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付款及暂借款办理原则

(一)申请付款及需办理暂借款的项目,必须是教育部下达的我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和学校批准的年度修缮计划、专项资金以及启动项目。

(二)付款及暂借款的办理,必须符合项目建设各阶段实际完成情况和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节点款金额须经相关科室、分管处领导、审计处审核同意。

第二条 付款及暂借款办理程序

(一)付款手续

1、 申请单位根据合同或工程形象进度填写“工程节点款申请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并按照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已达到该节点付款要求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式三份),如中标通知书、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检测/评审报告、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表流转顺序为:申请单位分别将“工程节点款申请表”上报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投资咨询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付款申请的附件。监理单位应对节点完成情况进行描述并签署审核意见,投资咨询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出具付款审核意见,分别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基建处工程项目工程师根据合同或工程形象进度,对监理单位和投资咨询单位认可的“工程节点款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基建处工程项目节点付款申请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交综合管理科,由综合管理科登记编号并对资料份数及附件进行初步审核,视付款属性有选择的送相关科室审核后,交计划投资科。计划投资科对节点内容、申请金额、附件资料进行审核后送基建处分管处领导审批。分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管理科将相关资料盖章后报送审计处审核,计划投资科负责与审计处的沟通协调工作。

3、 节点款审计结束后,综合管理科负责将完整的节点款申请资料一式二份交计划投资科。计划投资科负责通知项目工程师提供节点款发票并填写报销单。

4、 基建处各科室工程节点款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审计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办理财务报销程序(一式三联)

1、经办人一栏由项目工程师按规定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基建、修缮财务报销单中的相关内容;

2、项目工程师一栏由基建处工程管理科负责人签字认可;

3、预算审核一栏由基建处计划投资科负责人签字认可;

4、部门主管一栏由基建处分管处领导签字认可;

5、在基建、修缮财务报销单上加盖主管副校长私章及基建处公章后送财务处办理付款。

(三)付款所附材料:

1、申请单位提供已经工程监理和投资咨询单位或监管单位认可的“工程节点款申请表”、中标通知书(仅申请招标工程项目第一笔付款时需要)、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检测/评审报告、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项目付款人填写的“基建处工程项目节点付款申请表”。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的付款申请表。

3、审计处出具对工程节点款申请付款的审计意见。

4、收款单位提供的发票必须盖有本公司发票专用章,另须注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四)办理暂借款手续:

1、由基建处项目经办人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基建、修缮财务暂借单、工程管理科负责人签字认可;

2、送基建处计划投资科负责人签字认可;

3、交基建处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认可;

4、加盖基建处公章及主管副校长私章后送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五)其他说明

1、付款及暂借款根据财务处的相关规定事项,每月25日至月底停止办理。

2、财务处在收到基建处付款单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3、暂借款支付后,原则上要求在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冲帐手续。

附件:

1. 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审核表;

2. 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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